遵義醫(yī)科大學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guī)則(試行)》(國科發(fā)監(jiān)〔2019〕323號),、《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實施辦法》(社科辦字〔2019〕10號)及《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黔科通〔2020〕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蒲姓\信建設,提高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規(guī)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弘揚科學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校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研誠信管理,。
第三條 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標準統(tǒng)一、分級分類,,強化監(jiān)督,、一票否決”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學校所有教職工,、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以遵義醫(yī)科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科技處在遵義醫(yī)科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全??蒲姓\信管理工作。主要任務包括科研誠信教育,、科研誠信活動記錄,、學術誠信檔案保存、失信行為調查和認定,、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等工作,。各單位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承擔各單位的科研誠信建設和科研信用主體責任,,發(fā)揮評議,、評定、受理,、調查,、監(jiān)督、咨詢等作用,。
第三章 科研誠信建設
第六條 人事處在與新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時,,要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第七條 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各單位,、科研機構須與學校簽訂科研誠信責任書,。科技處在科研項目,、科研經(jīng)費使用,、科研創(chuàng)新平臺、科研獎勵,、人才項目等工作中,,須要求參與實施的科研人員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參與實施的科研人員對科研過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
第八條 各單位,、科研機構要通過崗位職責說明書,、工作守則、行為規(guī)范等內部規(guī)章制度,,對本單位人員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guī)定或約定,。
第九條 各單位、科研機構要加強科研誠信教育預防,,在學生入學,、員工入職,、職稱職務晉升和科研項目申報,、檢查等重要節(jié)點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各單位要及時開展提醒談話、批評教育,。
第十條 各單位,、科研機構要成立科研誠信督導組,選派思想作風過硬,、學術誠信合格的教師任成員,,報學術委員會備案由科研誠信督導組定期抽查本單位科研人員的原始研究數(shù)據(jù)、圖表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科研機構要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fā)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加強科研活動記錄和科研檔案保存,完善內部監(jiān)督約束機制。各單位,、科研機構應對本單位擬公布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
第十二條 科研人員要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guī)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
第十三條 科研團隊或課題組負責人、科研項目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要充分發(fā)揮言傳身教作用,,加強對團隊或課題組成員、項目成員,、所指導的學生等的科研誠信教育與管理,,對學術論文或知識產(chǎn)權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數(shù)據(jù)及圖表的真實性,、實驗的可重復性等進行審核把關,。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為認定
第十四條 科研失信行為,主要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發(fā)生的違反科學技術研究活動行為準則與規(guī)范,、違反科研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科研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兩個等級,。
第十五條 一般科研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shù)據(jù),、資料,、文獻、注釋,、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經(jīng)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
(六)違反獎勵,、專利、論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fā)表規(guī)范,;
(七)利用管理,、咨詢、評價專家等身份或職務便利,,在科研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
(一)賄賂或變相賄賂,、有利益輸送或交換的科研失信行為;
(二)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guī)定,,截留,、私分、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jīng)費以謀取私利,;
(三)有組織,、有預謀的科研失信行為;
(四)多次發(fā)生科研失信行為,;
(五)發(fā)生失信行為未及時制止甚至包庇縱容,;不配合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行為,;
(六)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七)為達謀取私利或打擊報復的目的而故意虛假、惡意舉報他人的行為,;
(八)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五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七條 對個人舉報,、媒體公開,、其他學術機構或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學校科技人員的科研失信行為,,學校應立即啟動調查處理程序,。
原則上受理舉報需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應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失信行為的事實,、客觀的證據(jù)材料或查證線索,。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或線索明確的,,視情況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科技處將初步核實的舉報材料責令相關單位調查。各單位應成立不少于3人的專家調查組,,專家調查組成員應為二級單位學術委員會委員成員,,必要時調查組成員應納入紀委監(jiān)察工作人員,對被舉報對象進行調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經(jīng)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出具調查報告,。可通過查詢資料,、現(xiàn)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檢驗。
第十九條 調查組成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存在合作研究,、親屬、師生或朋友等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六章 懲戒措施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科研失信信息分為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兩個等級,分別視調查處理決定給予的處罰措施進行管理:
(一)給予被調查人警告,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暫停,、暫緩 有關資格,、稱號,限期整改等處理措施的,,記為一般失信信息,;
(二)給予被調查人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相關資格處理和取消已獲得的相關稱號、資格處理措施的,,記為嚴重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均上報貴州省科學技術廳,,納入貴州省科研誠信信息系統(tǒng)管理,其中嚴重失信信息列入“黑名單”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對科研失信行為作如下處理:
(一)科研失信行為與獲得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榮譽稱號和職稱晉升有直接相關的,,學校應終止,、撤銷其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榮譽稱號和職稱晉升等,,同時,追回有關單位給予的獎勵及配套獎勵,。已結題驗收的,,追回所撥付的全部經(jīng)費按原渠道返回財政,結余資金不足部分由當事人個人補齊,;正在執(zhí)行的,,凍結項目經(jīng)費,中止項目,,追回所撥付的全部經(jīng)費按原渠道返回財政,,結余資金不足部分由當事人個人補齊;正在申報的,,終止其申請資格,;
(二)視情節(jié)輕重,取消申報評審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1-5年,,停止崗位晉級1-5年,,停止招收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等資格1-5年;取消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1-5年,;取消評優(yōu),、評審專家資格1-5年。同時,,可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警告,、記過,、校內通報批評及科研誠信約談、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三)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lián)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四)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科技人員,,應視情節(jié)嚴重給予行政處罰,永久取消申報各級各類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獎申報的資格,;永久取消擔任各類評審專家的資格,。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對在調查過程中主動說明情況,,如實承認錯誤以及主動改正的,,可從輕處理;對態(tài)度惡劣,、隱瞞不報,、抗拒調查者,從重處理,。
第二十三條 科研人員在失信調查和認定階段具有申辯權,。對已認定的失信行為或懲戒處理有異議的,可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校學術委員會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決定是否接受申訴,,并書面告知申訴人,。決定受理的,校學術委員會應組成新的調查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重新進行調查,,形成最終認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在正式受理后90個工作日內形成最終認定結論,。處理決定于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交相關職能部門執(zhí)行,,同時送達相關當事人、通知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經(jīng)調查審議,,確認舉報失實的,舉報人應立即終止舉報行為,,對被舉報人名譽和合法權益造成影響和損失的,,應以公開賠禮道歉等形式挽回被舉報人的名譽和合法權益,對于本校舉報人應給予誡勉談話,,情節(jié)嚴重者依規(guī)給予處分,。被舉報人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惡意誣告的舉報人承擔相關民事和刑事責任。對于外單位舉報人,,應將相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本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對科研失信行為按照實際情況在校內網(wǎng)進行公開通報,,接受群眾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科研失信行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