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省軍區(qū)動員局關于印發(fā)<貴州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教﹝2020﹞95號)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學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以下簡稱學生)二年級(含)以上,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廳、教育廳統(tǒng)一劃撥。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德、智、體綜合積分75分以上,德育90分以上,無重(補)考;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具備以上條件,經學校認定,根據困難程度予以考慮;
(七)上學年受助學生未按規(guī)定參加公益勞動,取消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資格,未受助、主動參加公益勞動的貧困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材料務必真實、完整。經學校核實有弄虛作假,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將財政廳、教育廳下達給學校的名額,根據各院(系)學生人數(shù)及資助工作的開展情況、管理水平進行分配。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資助中心組織實施。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同等條件下,烈士子女、傷殘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孤兒、殘疾、單親、城鎮(zhèn)雙下崗、城市低保戶以及其他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優(yōu)先評定,并可同時申請國家助學金或其他助學金中的一項,但不能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十條 學生根據本細則規(guī)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根據資助中心分配的名額自行組織評選,公示3個工作日,廣泛聽取學生意見無異議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資助中心匯總。
第十一條 資助中心對各院(系)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后,提出當年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建議名單。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建議名單審議通過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審定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資助中心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批復。
第五章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頒發(fā)教育廳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
第十三條 各院(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四條 發(fā)放工作結束,資助中心于每年l2月底前進行總結,并將書面總結報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
第十五條 資助中心建立國家勵志獎學金檔案,將學生申請表、評審結果、資金發(fā)放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學校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資助中心負責解釋。原《遵義醫(yī)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試行)》(遵醫(yī)院發(fā)〔2007〕22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