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貴州省教育精準扶貧學生資助實施辦法》(黔教助發(fā)〔2017〕92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省軍區(qū)動員局關于印發(fā)<貴州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教〔2020〕95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正式下達2020年學生資助補助經費(高等教育)的通知》(黔財教〔2020〕10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廳、教育廳統一劃撥。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在確保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yōu)先獲得資助后,分檔進行資助。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向上;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具備以上條件,經學校認定,根據困難程度予以考慮;
(七)上學年受助學生未按規(guī)定參加公益勞動,取消當年國家助學金評選資格;未受助、主動參加公益勞動的貧困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留級生和跟班試讀生當年不能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材料務必真實、完整。經學校核實有弄虛作假的,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將財政廳、教育廳下達給學校的名額,根據各院(系)學生總人數、精準扶貧人數等進行分配。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資助中心組織實施。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同等條件下,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學生、退役復員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傷殘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孤兒、殘疾、單親、城鎮(zhèn)雙下崗、城市低保戶以及其他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優(yōu)先評定。
第十條 學生根據本細則規(guī)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根據資助中心分配的名額自行組織評選。評選結果需公示3個工作日,廣泛聽取學生意見,公示無異議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資助中心匯總。
第十一條 資助中心對各院(系)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后,提出當年獲國家助學金學生建議名單,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建議名單審議通過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審定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資助中心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學校將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到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
第十三條 各院(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工作,確保其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四條 發(fā)放工作結束后,資助中心進行總結,并將書面總結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
第十五條 資助中心建立國家助學金檔案,將申請表、評審結果、資金發(fā)放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學校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資助中心負責解釋,原《遵義醫(yī)科大學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遵醫(yī)校辦〔2020〕69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