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醫(yī)科大學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人才培養(yǎng)需要,,推進學風和教風建設,,加強考試管理,,保證各類考試嚴肅、公正,、規(guī)范進行,,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為全日制本科學生組織的所有考試,。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三條 學校分管教學的校長負責領導學校的考試管理工作。教務處負責統(tǒng)籌安排全??荚嚬ぷ?,負責協(xié)調各院系考試安排,負責處理學生考試違紀事件和其他突發(fā)事件,。學生工作部(處)牽頭負責考試違紀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各院系分管教學的領導負責本院系課程考試的組織與管理。在考試前,,應落實以下工作:
(一)每學期第一門課程正考前,,院系必須組織所有教職員工進行考務培訓,同時對整個考務工作進行部署,;
(二)召開學生動員會,,申明考試目的、紀律和要求,,把誠信教育作為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內容,;
(三)安排院系領導及輔導員全程巡考,。
第五條 各教研室負責課程考試的具體實施,,在課程考試前,應落實以下工作:
(一)召開課程考試命題會,,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考試命題,;
(二)安排監(jiān)考老師并對監(jiān)考老師進行考務培訓(培訓內容須包含本辦法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
第三章 考試命題
第六條 命題工作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jù),,以行業(yè)準入考試要求為導向,重點考核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和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啟發(fā)學生創(chuàng)新思維,、培養(yǎng)學生創(chuàng)新能力。
第七條 加強命題管理,。各課程實行教考分離,,任課教師不參加命題或交叉命題,須同時準備題量,、難度相近的A,、B兩套試卷,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重考,。
第八條 教學大綱中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內容在試卷中應有合適的比例,,掌握約占65%,熟悉約占25%,,了解約占10%,。試題中應有4%左右的英語試題,開展了雙語教學的課程,,英語試題的比例應大于8%,。每套試卷允許有少量超綱的內容,但所占比例應不大于5%,。
第九條 試題庫建設與管理,。學校試題庫由教務處負責管理與維護。各教研室應根據(jù)教材的變化對試題庫進行不斷更新和充實,。試題以本校自編與外購相結合,,題庫試題量以每學時10至12道試題為宜。試題庫建成后題型應包含選擇題(A1,、A2,、A3、B1,、X),、填空題、名詞解釋題,、問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等。同時,,要通過每次考試后的試題分析,,把不合理的試題刪除,不斷完善試題庫,。
第四章 考試方式及記分
第十條 根據(jù)課程的性質與特點,,采用適合本課程的考試方式,積極推進多元化學業(yè)考核模式,。
第十一條 考試方式包括紙質試卷閉卷,、紙質試卷開卷、電子試卷閉卷,、電子試卷開卷,、操作考試、以證代考等,。課程負責人可根據(jù)課程的特點及教學要求確定考試方式,。考試方式調整須報教務處審批,。
第十二條 課程考試成績記分以百分制和學分績點進行記載,。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可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60分以下為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課程總成績以課程正考成績?yōu)橹?,?0~80%,,平時成績占20~40%。
第五章 試卷印制與保密
第十三條 試卷統(tǒng)一用A4紙打印,,1.5倍行距,,上下左右頁邊距均為2.5cm,標題用宋體3號加粗,,正文用宋體小4號,,試卷下方應插入頁碼“第X頁共X頁”,第1,、5,、9、13……頁在左側加裝訂線,。
第十四條 課程考試命題,、組卷須經(jīng)教研室主任同意,。命題完成后須按標準進行組卷,,組卷完成后須打印并用信封或檔案袋密封,教研室主任在密封袋簽字并加蓋教研室騎縫公章,。若教研室無公章,,則教研室主任須在密封袋封口處簽名,,否則視為無效卷,教務處不予以接收,。
第十五條 教研室主任或教學秘書把試卷送交教務處,,并全程監(jiān)督試卷印制、裝訂,、封袋和設定保密柜密碼,。
第十六條 命題、審題,、交接,、印刷和保管工作中接觸試題的所有人員,必須嚴格保密,,做到層層把關,,層層負責。命題教師不得在考前給學生答疑,、輔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暗示或泄漏試題內容,違規(guī)者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各院系所承擔本院系學生的專業(yè)基礎課程及專業(yè)教育課程的正考由任課院系負責組織實施,,所承擔的公共課程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監(jiān)考老師由承擔課程的院系負責安排,,每個考場必須配備兩名監(jiān)考老師,,并在考試前3個工作日內將監(jiān)考老師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外國語學院,、醫(yī)學信息工程學院,、體育學院、管理學院等承擔本院系學生的專業(yè)基礎課程及專業(yè)教育課程重考的組織安排工作,,其余課程重考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重考人數(shù)達到10人(含10人)以上的考場任課院系和教務處各安排一名監(jiān)考老師負責監(jiān)考。
第十九條 全校教職工應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大型考試(如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等)的監(jiān)考工作,。在接到監(jiān)考通知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監(jiān)考,,應事先向所在部門請假,,無正當理由不得推卸監(jiān)考任務,否則,,按《遵義醫(yī)科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處理,。
第七章 閱卷與試卷保管
第二十條 閱卷均應采取集體閱卷的方式進行。教研室應對每道試題制定嚴格、科學,、客觀的評分標準,,閱卷教師一律按照評分標準公正科學地評閱試卷,不得隨意扣分或加分,,閱卷完畢,,應在試卷或答題紙首頁的表格內簽名。閱卷教師閱卷完畢簽名后,,由另一位教師對全部試卷進行復查,,復查完畢后在試卷或答題紙首頁的表格內簽名。
第二十一條 700人以下的考試科目一周內報送成績,,700人以上的考試科目兩周內報送成績,。由教研室命題的試卷閱卷完畢后,應采用現(xiàn)有的教務管理系統(tǒng),把數(shù)據(jù)輸入電腦進行成績統(tǒng)計和試題質量分析并填寫《遵義醫(yī)科大學課程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二條 試卷歸檔要求
(一)考試試卷及考試相關材料的歸檔必須按要求裝訂,,規(guī)范齊全,由教研室負責存檔保存(課程考試試卷自考試結束后保存5年),。
(二)考試試卷及考試相關材料保存要求:
1.教學大綱,;
2.課程考試方式與成績組成說明;
3.考試工作安排及記錄,;
4.命題會相關材料(如會議記錄,、參會教師簽字等);
5.課程考試命題計劃(雙向細目表),。認真填寫表中各項內容,,不得缺省,;
6.試卷審批表(紙質考試),,考務信息表(網(wǎng)絡考試);
7.空白試卷及評分標準,;
8.學生成績登記冊(各項成績應有相應的原始材料,,單獨保存?zhèn)洳椋?/p>
9.課程考核分析表(按課程和專業(yè)分類);
10.學生試卷:
(1)以班為單位,,按成績登記冊順序裝訂,;
(2)若課程考試使用答題卡,需附空白試卷一份,;
(3)重考試卷按專業(yè),,按班級順序裝訂;
(4)重修試卷單列保存,,按專業(yè),、班級順序裝訂,;
11.考場記錄(即試卷袋封面記錄及封底學生簽名記錄);
12.考試總結,。
(備注:紙質考試正考除第10,、11項外,,其余項裝訂成冊,,作為課程考試檔案長期存檔;重考只需裝訂第2,、3,、7、8項,。網(wǎng)絡考試正考除11項外,,將其余裝訂成冊,作為課程考試檔案長期存檔,;重考只需裝訂第2,、3、6,、7,、8項。)
第八章 重 考
第二十三條 重考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第一周或第二周的周末進行,以保證新學期的正常教學秩序,。
第二十四條 正考課程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學分,須參加新學期開始前的重考,,如重考后課程考試成績仍不合格者,,根據(jù)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重修。
第二十五條 因學籍異動(轉學,、轉專業(yè),、試讀等)原因,未取得課程學分者,,均可申請參加重修,。
第九章 考場規(guī)則
第二十六條 考生必須攜帶考試相關證件(身份證、學生證等)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按考試座位安排表對號入座,,并將考試相關證件置于課桌左上角待查,遲到10分鐘以上或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按缺考處理,。
第二十七條 考生除攜帶必要的文具外,其它書籍,、相關文字材料及存儲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通訊工具等一律不準帶入考場,。
第二十八條 考生在答卷前應先在試卷及答題紙上正確填寫學號、姓名,、班級等,,發(fā)現(xiàn)試卷缺頁、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向監(jiān)考人員報告,,但不得詢問或試探與試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不準打手勢,、不準偷看和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傳遞紙條和交換試卷,,不準互相借用文具,,網(wǎng)絡閉卷考試不準離開答題界面。
第三十條 考試期間要保持肅靜,,不得隨便走動或離開考場,。考生除因突發(fā)疾病經(jīng)主考同意后中途可以離開考場以外,,其余情況中途離開考場,,按交卷對待,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確需上廁所者,,須有監(jiān)考人員陪同??荚?0分鐘后,,才準予交卷出場,考生交卷后應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交談,。
第三十一條 考生交卷時須在試卷袋背面的“考生簽名處”填寫姓名及學號??荚嚱Y束,,全體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監(jiān)考人員收卷并清點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十章 監(jiān)考職責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考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監(jiān)考職責,,維持考場紀律,,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考人員須提前20分鐘進入考場,,把學生考試座位安排表張貼在黑板一側,,并要求考生對號入座,。
第三十四條 開考前向學生宣讀考場規(guī)則和有關注意事項。檢查考生對號入座情況,,核對應考人數(shù)和實考人數(shù),,清點試卷份數(shù),確保發(fā)出的試卷與收回的試卷份數(shù)相符,。
第三十五條 按照開始考試的時間發(fā)放試卷,,不得隨意提前或推遲發(fā)卷時間,避免造成不同考場收發(fā)試卷的時間不一致,。在發(fā)放試卷后,,督促考生立即在試卷上填寫學號,、姓名,、班級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認真檢查考生證件與試卷上填寫的姓名是否相符,、考試證件的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避免出現(xiàn)替考現(xiàn)象。
第三十七條 考試全過程兩位監(jiān)考老師須保持一前一后或一左一右動態(tài)監(jiān)考,,禁止做與監(jiān)考無關的事,。不準示意答案,不準包庇,、縱容學生作弊,,不準無故離開考場。
第三十八條 考試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考生有違紀或作弊意圖,,監(jiān)考教師應立即給予口頭警告;如發(fā)現(xiàn)考試作弊者,,監(jiān)考人員應當場指出并宣布該生終止考試,,沒收試卷,沒收其作弊物證,,并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如實記錄考生作弊情況,,在場監(jiān)考老師需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簽名證實??荚嚱Y束后,,立即將相關材料交教務處。
第三十九條 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jiān)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考試結束時間到,,即按考場規(guī)則,,督促學生交卷并簽名,,監(jiān)考人員收齊試卷,清點核對實考人數(shù)與實交試卷數(shù)以及空白卷無誤后,,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并交教務處,。
第四十條 監(jiān)考人員參加國家統(tǒng)一考試必須認真履行監(jiān)考職責,嚴格執(zhí)行國家級考試考務手冊,。
第十一章 巡考工作
第四十一條 實行兩級巡考制度,,校級巡考工作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考試前一周將巡考名單和考試安排下發(fā)至巡考成員,。二級教學院系巡考,,由院系自行安排,須在考試前3個工作日內將巡考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二條 巡考范圍包括所有課程考試及各類全國統(tǒng)一的考試,。
第四十三條 巡考職責
(一)熟悉教育部及學校有關考試管理制度;
(二)巡考人員應佩戴巡考證,,在考試開始前10分鐘著重巡視各考場的考前準備工作,,包括監(jiān)考人員是否及時到位、考場清場是否徹底,、學生是否按規(guī)定就座等,。對考試準備不規(guī)范的考場,應督促監(jiān)考人員及時改正,,遇有監(jiān)考人員遲到,、缺席等情況,應及時與教務處或院系聯(lián)系,,確??荚囌_M行;
(三)考試開始后,,重點檢查監(jiān)考人員執(zhí)行考試紀律和履行職責情況,,發(fā)現(xiàn)監(jiān)考人員監(jiān)考不嚴或對監(jiān)考工作不負責,應當場批評指正,;
(四)考試全程,,協(xié)助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xiàn)的各種突發(fā)事件,對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事件進行及時核實,、處理,;
(五)巡考人員要堅守崗位,全程巡考,,嚴守紀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得做與巡考無關的其它工作,;
(六)如實填寫巡考記錄,,并報教務處。
第十二章 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
第四十四條 考務工作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考務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監(jiān)考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以及《遵義醫(yī)科大學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辦法》,,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不嚴格履行職責,,出現(xiàn)大面積舞弊現(xiàn)象,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xiàn)大量雷同卷的,;
(二)在考場內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以及在監(jiān)考過程中做與監(jiān)考無關事情的,;
(三)擅離職守、中途離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或為學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姑息,、縱容,、袒護學生作弊的,;
(五)擅自開封,、復制考試試卷,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監(jiān)考等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考生違反考場紀律的認定與處理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終止其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四)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的,;
(六)在考場或者在考場外50米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七)未經(jīng)監(jiān)考老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八)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九)用規(guī)定以外的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十)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xù)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記,,視情節(jié)及認錯態(tài)度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扭打、誹謗,、誣陷考務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五)有其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的,。
第十三章 考生考試作弊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十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記為無效,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閉卷考試中,,在書桌內,、書桌上、座位旁,、文具盒內,、考生身上、試卷下等其他一切可以觀看的地方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復習資料、紙條等的,;
(二)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三)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四)傳、接紙條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第四十七條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記為無效,,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考試中使用電子設備查詢功能查詢試題信息的,;
(二)考試中相互核對試題答案的;
(三)考試中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的;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已有的;
(五)考試中經(jīng)考務工作人員允許暫時離開考場,,在考場外觀看與考試有關的材料或者與他人交談考試內容,,或者返回考場后被發(fā)現(xiàn)攜帶與考試有關材料的;
(六)網(wǎng)絡閉卷考試中,,離開答題界面,,使用其他軟件上網(wǎng)搜索試題相關信息的。
第四十八條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認定為嚴重考試作弊行為,,考試成績記為無效,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搶奪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二)借助電子設備的接收、發(fā)送功能或通過短信,、微信、QQ等方式無償提供,、獲取試題信息或答案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的(替考者屬外單位的,,由學校交代考者所在單位處理),;
(四)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認定為極其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組織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二) 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的,;
(三) 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五十條 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作弊的處理程序
(一)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作弊的確認,以監(jiān)考教師填寫的《考場情況登記表》記錄的事實為依據(jù),,有旁證的附旁證材料,。監(jiān)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年級,、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jié)如實記錄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與試卷和物證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后立即送教務處,。如考試時間是晚上或周末,,于次日或周一9點前將作弊物證、作弊學生試卷,、《考場情況登記表》交教務處,;
(二)凡作弊和違反考場紀律情況的考生,須在作弊或違紀當天8小時內(晚上考試于次日上午9:00前)將院系審核的書面檢查送交教務處,,凡不認真檢討或認錯態(tài)度不好的,,學校將從嚴處理;
(三)教務處根據(jù)《考場情況登記表》記錄及相關物證材料進行核實,,通過教務處處務會討論,,下發(fā)擬處分通知書。如學生對違紀,、作弊事實有異議,,可到教務處進行陳述;
(四)教務處將擬處分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形成處分決定,;
(五)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
(六)若學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按照《遵義醫(yī)科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進行申訴,。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未盡事項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原《遵義醫(yī)學院
考試管理辦法(試行)》廢止。